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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桂梓原发布时间:2025-07-21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顺利实施,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方性基金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奖助学金、人才培养、国际交流、校园建设等以及根据捐赠协议规定设立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体现社会公益性,符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办学宗旨,并充分表达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所捐赠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开办宗旨,所设项目在基金会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

  第五条  受赠单位遵照捐赠协议规定使捐赠款项发挥最大作用和最高效益。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大型捐赠项目或持续性项目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受赠单位共同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管理委员会可下设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执行。

  第七条  中小型项目或一次性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只设立项目管理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实行项目委员会或项目管理组领导下的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各学院、部门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或由上述人员及捐赠人委托。遇特殊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必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九条  奖助学金项目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立项。学生个人申请,各学院推荐,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及基金会共同审核,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负责项目实施。

  第十条  对于限定性用途捐赠项目,原则上按捐赠者意愿办理,如因项目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及时向捐赠单位征求意见,协商一致。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负责所有项目的监督管理,理事会对立项项目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对于大型捐赠项目或持续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应向项目管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结项资料报送基金会。

  第十三条  已经完成并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科研项目由课题负责人填写报告,并报送成果实物或打印(复印)件、资料照片等3份,专家鉴定书一份。

  第十四条  学术会议、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项目完成后,需要向基金会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议程、会议报告、学术交流材料、人才培养计划书、培养对象等资料。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项目完成后,需要向基金会提交评选结果、入选名单、奖励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由基金会、捐赠者和受赠单位组成项目检查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捐赠协议要求,捐赠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设专项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和截留。

  第十八条 所有捐赠项目的款项都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根据捐赠协议要求、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项目经费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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