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对基金会财务以及理事会、秘书处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基金会依法、合规、有效运作,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保护基金会资产的利益和相关者利益的能力。
第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慈善工作、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长的职权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合法权益;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等方式召开,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一条 当监事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须为监事会在履行职责予以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