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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桂梓原发布时间:2025-07-21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扬大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印章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启用。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登记

第六条 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管理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

第十条 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用印审核和登记。

第四章  用印审批

第十一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三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统一核稿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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