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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者:桂梓原发布时间:2025-07-21浏览次数:12

为规范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民政部令第31号)、《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将相关信息通过适当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的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信息公布义务人,必须坚持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基本原则公布信息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已公开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履行相关程序,并声明原信息无效。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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