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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桂梓原发布时间:2025-07-21浏览次数: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运行的合规、高效,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从事公益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对基金会重大财务安排进行决策。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财务工作报告等相关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挂靠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财务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基金会的收支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岗位设置应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要求,其中出纳人员不得兼职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审计。

第六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友办承担基金会秘书处职能。秘书处负责每年331日前,提请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和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基金会预算分为限定性预算和非限定性预算。

第八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计划、任务、目标编制的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基金会年度预算须按程序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单个项目无预算或需要追加调整的,须履行逐级审批程序:须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单项目 30万元以下的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单项目3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并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要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基金会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手续须经理事会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将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

()投资收益是指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限定性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是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限定性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秘书处留存备查。捐赠收据、捐赠协议是收入的原始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对于接受捐赠实物,应合理确定入账价值,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批准方案执行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收抵支”,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支出主要是指为了奖励或资助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师生、支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建设和发展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限定性支出、非限定性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如改变用途,需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二条  限定性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捐赠者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支出时由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负责人共同会签。

第二十三条  非限定性支出等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以及履行程序临时追加调整后的预算执行。预算内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负责人审批;预算内单笔金额30万元(含)以上报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过程按时间顺序,通常有预算申请、立项、借款、采购、资产管理和报销等几个环节。理事长在上一环节中审批过的项目,在没有超出理事长审批意愿、审批金额和审批采购范围时,下一个环节不需要理事长再次审批。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标准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基金会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使用基金会资金购买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收到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或公款私存;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收及时清理应收及暂付款款项,避免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指基金会所承担的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负债。基金会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及时清理应付及暂存款,及时清查各项暂存款的经费来源和具体用途,不得长期挂账,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不得在应付及暂存款中核算。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额度应当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贷款额度不应超过还款能力。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机关、业务管理单位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要求,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接受会计、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应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计报告每年按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情况,应当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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